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满期时本附加合同的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且投保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未满60 周岁的,我们豁免身故日以后您应交的主合同和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附加合同的各期保费。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 周岁,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以保单账户价值与10 万元之和为限。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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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 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且投保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未满60周岁的,我们豁免身故日以后您应交的主合同和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附加合同的各期保费。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附加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附加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将按满期时本附加合同的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参加高危运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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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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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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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105% (保单生效180天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支付已交保费作为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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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 |
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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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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