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 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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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 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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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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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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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若保单生效90天内因疾病身故,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终止) |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