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医疗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进行手术时因遭受医疗意外伤害而导致的手术过程中身故,我们按保险单所载的医疗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医疗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医疗意外手术并发症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进行手术时因遭受医疗意外伤害而引起手术并发症,以该并发症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其在保险期间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所载的医疗意外手术并发症身故保险金额给付医疗意外手术并发症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医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进行手术时因遭受医疗意外伤害而导致的人身损害在保险期间内所花费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我们按保险单所载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医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医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医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保险金额达到医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该项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医疗意外手术并发症身故保险金 | 若在保险期间内进行手术时因遭受医疗意外伤害而引起手术并发症,以该并发症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其在保险期间内身故的,我们按保 险单所载的医疗意外手术并发症身故保险金额给付医疗意外手术并发症身故 保险金,合同终止。 |
医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若在保险期间内进行手术时因遭受医疗意外伤害而导致的人身损害在 保险期间内所花费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我们按保 险单所载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医疗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在保险期间内进行手术时因遭受医疗意外伤害而导致的手 术过程中身故,我们按保险单所载的医疗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医疗意外 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最长不超过45日。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并交清保险费后,自被保险人(患者)进入手术室时起,至医嘱单注明出院时间止。
投保条件
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被保险人条件
凡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以下,在医疗机构接受手术治疗的患者,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条件
在医疗机构接受手术治疗的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酗酒、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5)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规定等级的医疗机构诊疗;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进行整容、矫形、修复、变性手术;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被保险人及其看护等人员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的行为;
(12)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 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3)非本次手术治疗范围的病症引发的事故;
(14)被保险人术前感染性病;
(15)被保险人罹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16)被保险人患特定传染病、地方病;
(17)非手术而发生的医疗意外、并发症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或人身损害;
(18)医疗事故而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或人身损害。
保什么 | 保多少 |
医疗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
医疗意外手术并发症身故 | 保险金额 |
医疗意外医疗费用 | (实际费用-已获得社会医疗保险补偿)×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等;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等;患精神和行为障碍;患先天性疾病、特定传染病、地方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进行整容、矫形、修复、变性手术;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的行为;非本次手术治疗范围的病症引发的事故;术前感染性病;在非本合同规定等级的医疗机构诊疗;非手术而发生的医疗意外、并发症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或人身损害;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