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我 们 承 担 如 下 保 险 责 任 :
等待期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或 最 后 复 效 日 起 1 8 0 日 内 , 被 保 险 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我
们无息退还主合同所交保险费。这18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事故患上述疾病的无等待期。
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正式书面理赔申请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对主合同的影响
本附加合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主合同保单账户价值均按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主合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减少,主合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按照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及保单账户价值重新确定,我们不再承担减少部分所对应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当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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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正式书面理赔申请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酗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