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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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
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已交足2 年以
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
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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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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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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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105% (保单生效180天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支付已交保费作为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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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