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小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205%;
(2)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105%与50万元之和。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年龄超过65周岁(含65周岁),则为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105%与5000元之和。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再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小者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项下的保单账户价值;
(2) 50万元。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年龄超过65周岁(含65周岁),则为5000元。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与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之和以保单账户价值与10万元之和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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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障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导致身故或全残 的,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再按以下两项中的 较小者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身故或全残时合同项下的保单账户价值; (2) 50 万元。若身故或全残时年龄超过 65 周岁(含 65 周岁),则为 5000 元。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小者给付意 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 身故或全残时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 205%; (2) 身故或全残时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 105%与 50 万元之和。 若身故或全残时年龄超过 65 周岁(含 65 周岁),则为 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 105%与 5000 元之和。 |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疾 病身故或全残时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 105%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 同终止。 |
保险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9)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疾病身故或全残 |
保单账户价值×105% (保单生效含180天内,领取已交保费) |
意外身故或全残 |
(保单账户价值×205%)或(保单账户价值×105%+50万元) (若身故或全残时已满65周岁,则领取(保单账户价值×205%)或(保单账户价值×105%+5000元)) |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 |
保单账户价值或50万元 (若身故或全残时已满65周岁,则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或5000元)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等;违反承运人关于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