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您可与我们约定选择投保可选部分,所选择的内容以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为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如果我们已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按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伤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在第180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我们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我们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采用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三)保险金给付限额
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上述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总额达到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可选部分
(一)急性病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患急性病,并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二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的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急性病发生进行治疗,我们就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若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取得补偿,我们给付的金额以该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我们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中上述费用仅限于在国内的治疗费用;出境旅游中上述费用仅限于在出境旅游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治疗费用。其中国内的药费仅限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药品,国外的药费仅限于医生处方所指定的药品。
(三)遗体处理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急性病发作而致身故,并需进行遗体处理(含遗体遣送)的,我们就其实际支付的合理费用给付遗体处理保险金,但最高给付金额以不超过遗体处理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造成伤害而引起的遗体处理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我们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如果我们已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按扣除已给付的 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以 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 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 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投保条件
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被保险人条件
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承办的、或境内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的旅游团成员(包括旅游者及其派出的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条件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酗酒、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猝死;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1)被保险人离开旅行社安排的旅游地点或者乘坐非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
(12)被保险人既有疾病的急性发作;
(13)任何以治疗为目的的旅游;
(14)被保险人及其看护等人员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的行为;
(15)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 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第(16)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 |
意外伤残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
可选 | 急性病身故 | 保险金额 |
意外医疗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100 | |
遗体处理费用 | 实际费用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猝死、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患精神和行为障碍;既有疾病的急性发作;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的行为;任何以治疗为目的的旅游;离开旅行社安排的旅游地点或者乘坐非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 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