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 同终止。 |
投保范围
在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和幼儿,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最长不超过1年,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约定终止日的24时止。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第1条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或全残 | 保险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