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障 |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 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保险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或全残 | 保险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