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因疾病导致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3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连续投保或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1 日开始每日按住院日额津贴给付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实际住院日数。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 日开始每日按住院日额津贴给付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每次疾病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实际住院日数-3 日。在每一保单年度内,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180 日。重症监护日额津贴保险金
责任的延续
对等待期后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30 日内的住院治疗,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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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监护日额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疗机构诊断被保险人病情严重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的,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第1 日开始每日按重症监护日额津贴给付重症监护日额津贴保险金。每次重症监护日额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日数。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重症监护日额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 90 日。 |
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1 日开始每日按住院日额津贴给付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实际住院日数。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 日开始每日按住院日额津贴给付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每次疾病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实际住院日数-3 日。在每一保单年度内,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180 日。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殴斗、感染艾滋、参加高危运动、食物中毒、未遵医嘱、妊娠流产分娩、精神和行为障碍、非意外导致的整容、康复性治疗、未告知的既往症、先天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酗酒、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 食物中毒,药物过敏;
(11) 被保险人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2) 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3) 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14)被保险人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15) 被保险人健康检查、疗养、静养、特别护理或康复性治疗;
(16) 被保险人患未告知的既往症、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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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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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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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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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住院日额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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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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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住院天数-3)×住院日补贴 (累计补贴日数不超180天) |
意外住院日额津贴 |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
(累计补贴日数不超18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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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监护日额津贴 |
实际入住重症监护室天数×重症监护室日补贴 (保单生效3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不承担保险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