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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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因疾病导致身 故或全残,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2)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 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出生满28天至55周岁(含55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4)项情形,本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2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的,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保什么 | 保多少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 |
身故或全残 |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含18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