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两年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
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99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祝寿保险金。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含180日当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当日),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现金价值、所交保险费扣除已领生存保险金,此三项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至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现金价值、所交保险费扣除已领生存保险金,此三项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于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含该保单周年日当日),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现金价值、所交保险费扣除已领生存保险金及祝寿保险金,此三项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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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110%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祝寿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110%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祝寿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 残,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2)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0%、 现金价值、所交保险费扣除已领生存保险金,此三项较大值给付身 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至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0%、现 金价值、所交保险费扣除已领生存保险金,此三项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 金,合同终止; (3)于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因意外伤 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 现金价值、所交保险费扣除已领生存保险金及祝寿保险金,此三项较大值给付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祝寿保险金 | 若生存至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给付祝寿 保险金。 生存至 99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祝寿 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存至每两年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8%给付生存保险金。 |
保险期间
被保险人条件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金 |
基本保额×8% (每2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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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 60周岁 |
基本保额×200% (领取一次) |
99周岁 |
基本保额 (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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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 保单生效起至60周岁 |
(基本保额×300%)或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已领取生存金) (保单生效含18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含60周岁后 |
基本保额或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已领取生存金)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