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投保人可选择投保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私家车五类交通工具中的一类或多类对应的保险责任,在投保该类交通工具基本部分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与本公司约定选择投保可选部分,所选择的内容以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为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约定承担下列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
(一)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或乘坐、驾驶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或乘坐、驾驶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在第180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按第180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的结果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注: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身故和意外伤害残疾两项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部分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或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私家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按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同一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乘坐属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类交通工具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取得补偿,本公司给付的金额以该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中国的港、澳、台地区或国外进行治疗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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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 公共交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或乘坐、驾驶私家车期间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按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 金,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 公共交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或乘坐、驾驶私家车期间遭受意 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以该 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中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 公共交通工具或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疗 机构进行治疗的,我们就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 理医疗费用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乘坐或驾驶私家车期 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我们就 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 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按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最长不超过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约定终止日的24时止。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酗酒、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 食物中毒,药物过敏;
(10) 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1) 被保险人从事探险活动、车技表演、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12) 被保险人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3) 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4) 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15) 被保险人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16)被保险人患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发生上述第1条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
意外伤残 | 保险金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医疗 (可选)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100)×90%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食物中毒,药物过敏;分娩、流产、宫外孕等;患精神和行为障碍;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等;患椎间盘突出症;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
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