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
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产品特色
短期投入 稳健回报
交费方便,满期保证返还所交保费,并领取较高固定回报,资金收益稳健、安全。
坐享红利 额外惊喜
年年分享红利,收获更多惊喜;第2年起每年给付生存金——在红利之外获得额外三重保证收益。
高额保障 风雨无忧
身故、意外、交通意外及全残高额保障,为您的生活保驾护航,彰显尊贵。
保单贷款 方便应急
一次性投入,五年期满,若中途急需资金,可申请保单贷款,资金自由灵活。
保险责任
1、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第2、第3和第4个保单周年日,我们分别按所交保险费的4.5%、2.25%、2.25%给付生存保险金。
2、满期生存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障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身故 或全残的,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基本保 险金额的 110%与20 万元的较小者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 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若生存至第 2、第 3和第 4个保单周年日,我们分别按所交保险费的 4.5%、 2.25%、2.25%给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合同终止。 |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 残,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 险金额的 110%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之和给 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 110%; (2)基本保险金额的 110%与 20 万元的较小者 |
张先生,30岁,购买10份,即一次性支付10000元
保障利益:
生存保险金:第二年450元,第三年225元,第四年225元;
满期生存保险金:10250元;
假定该客户选择生存金留存公司生息,按照3%复利累积,第三年生存金累积为689元,第四年生存金累积为934元,满期时生存金累积与满期金之和为11212元;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80天后,11275元(180天内,退还10000元);
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22550元;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33825元(已包含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22550元);
分红: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
该被保险人的利益演示见下表:
保单年度末 |
趸交保险费 |
生存金 |
满期生存金 |
生存金累积 |
身故或全残给付 |
意外身故或全残给付 |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给付 |
现金价值 |
|
1 |
10000 |
0 |
0 |
0 |
11275 |
22550 |
33825 |
9817 |
|
2 |
0 |
450 |
0 |
450 |
11275 |
22550 |
33825 |
9701 |
|
3 |
0 |
225 |
0 |
689 |
11275 |
22550 |
33825 |
9805 |
|
4 |
0 |
225 |
0 |
934 |
11275 |
22550 |
33825 |
9913 |
|
5 |
0 |
0 |
10250 |
11212 |
11275 |
22550 |
33825 |
0 |
保单年度末 |
周年红利 |
累积红利 |
退保收益* |
满期收益* |
||||
低 |
中 |
高 |
低 |
中 |
高 |
|||
1 |
35 |
139 |
244 |
35 |
139 |
244 |
9956 |
0 |
2 |
36 |
143 |
250 |
72 |
286 |
501 |
10437 |
0 |
3 |
35 |
140 |
245 |
109 |
435 |
760 |
10929 |
0 |
4 |
35 |
140 |
245 |
147 |
588 |
1028 |
11435 |
0 |
5 |
35 |
140 |
245 |
186 |
745 |
1304 |
0 |
11957 |
注:退保收益是现金价值、中等累积红利与生存金累积之和。
最后一年满期收益是生存/满期金累积与中等累积红利之和。
本公
投保年龄:出生满28日至70周岁(含70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5年
交费方式:趸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金 | 保单生效第2年 |
已交保费×4.5% (领取一次) |
保单生效第3年 |
已交保费×2.25% (领取一次) |
|
保单生效第4年 |
已交保费×2.25% (领取一次) |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 | |
疾病身故或全残 |
基本保额×110% (保单生效含180天内,领取已交保费) |
|
意外身故或全残 | (基本保额×110%)或20万元+基本保额×110% | |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 | (基本保额×110%)或20万元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等;违反承运人关于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张先生,30岁,购买10份国华华润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一次性支付10000元,基本保额10250元,保险期间5年。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