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
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产品特色
年年盈利,岁岁保障
我们为您提供最长可达15年的保险期限,每个保单周年日,我们将按每年年交保险费的1%与交费期间(年数)的乘积给付生存保险金。
三重保障,安心无忧
稳定增值,资金安全保障——满期保证返还满期生存保险金+每年累积红利的增值收益。
高额保障,最高三倍赔付——被保险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200%已交保险费扣除已领生存保险金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还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自然灾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障——本合同附加《国华附加华运年年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可获得最高15年的保障期限,其中最多包含25种重大疾病保障。
手续简便,交费灵活
本产品提供3年、5年、10年三种交费期限,您可以灵活选择并合理安排您的理财计划。
保险责任
1、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个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年交保险费的1%与交费期间(年数)的乘积给付生存保险金
2、满期生存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自然灾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见10.6) ,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重大自然灾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自然灾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个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年交保险费的 1%与交费期间(年数)的乘积给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 10.4),我们按已交保险费扣除已领生存 保险金的余额与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 10.5),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 200%已交保险费扣 除已领生存保险金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王先生与王太太在规划家庭理财计划时,选择购买国华华运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为他们的女儿(符合投保年龄)投保了10份,每年交费10000元,选择交费期间为10年,即可享受以下保障利益:
满期生存保险金:100000元;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已交保险费扣除已领生存保险金的余额与现金价值的较大值;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200%已交保险费扣除已领生存保险金;
重大自然灾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300%已交保险费扣除已领生存保险金.
红利: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该被保险人的保障利益见下表。
投保年龄:出生满28日至60周岁(含60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8年、10年、15年
交费年期:3年交、5年交、10年交
交费方式:年交
保什么 | 保多少 |
生存金 |
年交保费×1%×交费期间(年数) (每年领取一次)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 |
疾病身故或全残 | (已交保费-已领取生存金)或保单现金价值 |
意外身故或全残 | 已交保费×200%-已领取生存金 |
重大自然灾害身故或全残 | 已交保费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先生与王太太在规划家庭理财计划时,选择购买国华华运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为他们的女儿(符合投保年龄)投保了10份,基本保额为10万元,每年交费10000元,选择交费期间为10年,保险期间15年。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