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年金
本合同的年金领取起始年龄可分别为被保险人50、55、60或65周岁,年金领取方式有按年领取和按月领取两种,由您在投保时选定。年金开始领取日为年金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在年金开始给付前,被保险人可以更改已经选择的年金领取方式,但是在年金开始领取后不得更改。
若选择按年领取年金,自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于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年金。
若选择按月领取年金,自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于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5% 给付年金。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在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或全残: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无息退还所付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身故时已交保险费的120%与现金价值二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身故时已交保险费的120%与现金价值二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年金开始领取日后身故或全残:
被保险人在年金开始领取日之后起身故或全残,若已领取年金总和未达到已交保险费的120%,我们按已交保险费的120%与已领取年金的差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已领取年金总和等于或超过已交保险费的120%,我们不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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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 合同的年金领取起始年龄可分别为 50、55、60 或 65 周岁,年金领 取方式有按年领取和按月领取两种,由您在投保时选定。年金开始领取日为年 金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在年金开始给付前,可以更改已经选择 的年金领取方式,但是在年金开始领取后不得更改。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一)若在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或全残: (1)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 故或全残,我们无息退还所付保险费,合同终止; (2)在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 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身故时已交保险费的 120%与现金价值 二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3)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 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身故时已交保险费的 120%与现金价值 二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投保条件
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出生满28日至64周岁含64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条件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年金 | 年领 |
基本保额 (约定年金领取日起每年领取一次) |
月领 |
基本保额×8.5% (约定年金领取日起每月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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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 未领取年金 |
(已交保费×120%)或保单现金价值 (保单生效含180日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已领取年金 |
已交保费×120%-已领取年金 (已领取年金小于已交保费的120%可领取)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