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附加定期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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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18-60周岁
投保年龄
-
投保年限
保险期间可约定,具有高额身价或全残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无息退还所付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2)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 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110%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祝寿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110%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祝寿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
谁能保
18-60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或全残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含18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国华附加定期寿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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