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成人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扣除给付的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之和后的金额)给付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被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扣除本附加合同基本保
险金额后的金额。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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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18周岁(含18周岁)之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成人轻症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20%给付成人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但最多不超过人民币50000元。 |
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成人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给付的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之和后的金额)给付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扣除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后的金额。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 “成人重大疾病”或“成人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