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意外伤害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18-65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短期保障一年,保障因意外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180 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如果我们已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按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180 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在第180 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我们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

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我们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采用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保险金给付限额

 

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上述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如果我们已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按扣除已给付的意外 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以 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 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 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满期日的24 时止。

 

每个保单满期日或之前,我们审核同意,且您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向我们支付续保保险费后,本合同将延续有效1 年。

 

投保条件 


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满18 周岁(含当日)至65 周岁(含当日),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条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酗酒、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猝死;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的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1)食物中毒,药物过敏;

 

(12)被保险人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3)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4)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14)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18-6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身故 基本保额-已领取伤残金
意外伤残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猝死、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食物中毒,药物过敏;分娩、流产、宫外孕等;患精神和行为障碍;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国华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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