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我们就被保险人该次事故
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从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包括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得到的补偿、
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得到的补偿)和 100 元免赔额后,按剩余部分的
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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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私家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按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责任:
(8)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
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
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医疗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100)×90%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食物中毒,药物过敏;分娩、流产、宫外孕等;患精神和行为障碍;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等;患椎间盘突出症;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