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的,自该事故发生
之日起 180 日内的每次住院天数,从第1 日开始我们每日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
的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津贴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次住院意外伤害住
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为 90 天。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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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的,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的每次住院天数,从第1日开始我们每日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津贴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次住院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为90天。 |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住院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食物中毒,药物过敏;分娩、流产、宫外孕等;患精神和行为障碍;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等;患椎间盘突出症;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