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两全保险(分红型)(2009)
个人
投保范围
0-50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保险期间可约定,包含满期金及分红金的领取,具有高额身价或全残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110%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祝寿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110%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祝寿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因疾病导致身 故或全残,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2)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 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 若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条件


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出生满28日至50周岁(含50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条件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18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或全残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含18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满期金

基本保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国华两全保险(分红型)(2009)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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