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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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成人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给付的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之和后的金额)给付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扣除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后的金额。 |
成人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18周岁(含18周岁)之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成人轻症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20%给付成人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但最多不超过人民币50000元。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所付保险费扣除 已领生存保险金、现金价值,此二项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 止。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存至每个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 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若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 “成人重大疾病”或“成人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主险--国华一生享有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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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 保多少 |
生存金 |
基本保额×10% (每年领取一次) |
身故或全残 |
值(已交保费-已领取生存金)或保单现金价 |
附加险--附加定期寿险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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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或全残 |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含18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附加险--国华附加定期寿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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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成人重大疾病 | 保单现金价值 | 基本保额-已领取成人轻症疾病保险金 |
成人轻症疾病 | 保单现金价值 |
基本保额×20% (只领取一次,最多不超过50000元)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18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