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人寿万年青养老年金保险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28天-80周岁
保障期限:至85/90周岁、终身
缴费期限:趸交、3年交、5年交、10年交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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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金 |
合同提供两种养老保险金的领取方式,分别为按年领取和按月领取。您可以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选择投保其中一种方式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自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含)起不得变更。 1.若您与保险公司约定选择计划一或计划二: 若选择按年领取,则自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含)起,至保险期满(不含)前的最后一个保单周年日(含)止,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养老保险金。 若选择按月领取,则自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含)起,至保险期满(不含)前的最后一个保单周月日(含)止,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的每个保单周月日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45%给付养老保险金。 2.若您与保险公司约定选择计划三: 若选择按年领取,则自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含)起,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养老保险金。 若选择按月领取,则自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含)起,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的每个保单周月日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45%给付养老保险金。 在交费期间内,合同上述养老保险金在保险公司收到您交纳的当期保险费后给付。 满期保险金: 1.若您与保险公司约定选择计划一或计划二: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您与保险公司约定选择计划三:
合同无满期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1.若您与保险公司约定选择计划一或计划二: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您与保险公司约定选择计划三:
合同无满期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1.若您与保险公司约定选择计划一或计划二: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养老保险金后的余额与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上述计划一和计划二的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两项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给付后合同终止。 2.若您与保险公司约定选择计划三: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9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养老保险金后的余额与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9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养老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给付养老保险金超过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身故保险金为零,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