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保险合同成立或者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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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在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90日内(含90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合同已交保险费,若投保人选择同时投保“国华附加真爱少儿年金保险(2021)”的,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合同与“国华附加真爱少儿年金保险(2021)”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之和,退还后保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症疾病的中症疾病保险金最多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给付比例依次为50%、60%。若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两次,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最多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为30%。若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保险责任终止。 |
中症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或保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豁免自确诊日后保险合同剩余各期保险费,若投保人选择同时投保“国华附加真爱少儿年金保险(2021)”的,保险公司豁免自确诊日后保险合同与“国华附加真爱少儿年金保险(2021)”合同的剩余各期保险费,豁免后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
身故保险金 |
保险合同提供两种方式的身故保险金,投保人可以在投保时和保险公司约定选择投保其中一种方式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方式一: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方式二: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约定情形之一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4(不含),则为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则为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
投保年龄:符合投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