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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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额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等待期 |
在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 90 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