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符合本合同“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或“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之日本合同的保单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8)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之日本合同的保单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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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等待期 |
您首次投保或非续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确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公司向您退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续保或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