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发生意外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未经燃气公司的许可,擅自拆卸、接装或移动燃气设备、私自接装以燃气为能源的生活器具及其他违反燃气公司安全使用燃气设备规定的行为;
8.被保险人患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
9.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与保险责任直接或密切相关的伤残。
在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对于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但对于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我们不退还现金价值。
在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对于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我们将于收到1.本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后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但对于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我们不退还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至第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或发生意外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住宅内因居民用水意外事故、居民用电意外事故或居民用气意外事故发生任何一项或多项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伤残的,且伤残程度符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等级项目之一的,保险公司按该标准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赔付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住宅内因居民用水意外事故、居民用电意外事故或居民用气意外事故发生任何一项或多项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住宅内因居民用水意外事故、居民用电意外事故或居民用气意外事故发生任何一项或多项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治疗期间实际支付且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以合同约定的意外医疗保险金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