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合同生效后,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若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第3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于收到下列证明材料后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1.本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本合同生效后,因下列情形导致投保人身故或本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
1.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投保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投保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投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投保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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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 | 从合同约定的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领取方式按以下金额向养老年金受益人给付养老年金: 1.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月领的,月领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8.5%; 2.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年领的,年领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100%。 其中,自合同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起的20个保险单年度内为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 若被保险人在保证领取期间身故,保险公司将向养老年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保证领取期间内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其金额为:保险公司在保证领取期间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扣除保险公司累计已给付的养老年金后的余额,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不含当日)之前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起始年龄后的第20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身故的,身故保险金为零,合同终止。 |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 若投保人发生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当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投保人身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2.投保人身故时年龄已满18周岁但未满61周岁。 |
投保人意外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 | 若投保人发生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当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投保人高度残疾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2.投保人高度残疾时年龄已满18周岁但未满61周岁。 |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