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若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于收到下列证明材料后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1.本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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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对应给付比例所得和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为: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到达年龄是指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保险单满期日,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18-65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