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若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2至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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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年金 | 从合同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保险单满期日的前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每一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 若您投保时选择按年领取年金,保险公司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年度年金给付金额(即基本保险金额)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若您投保时选择按月领取年金,保险公司按年度年金给付金额(即基本保险金额)的8.5%每月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保险单满期日,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 |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1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