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发生药品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4.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5.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间断续保前所患既往症;
6.接种预防恶性肿瘤的疫苗,进行基因测试以鉴定恶性肿瘤的遗传性;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7.经审核确定,被保险人的疾病状况对申领的特定药品已经耐药后产生的费用。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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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等待期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等待期后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治疗该恶性肿瘤实际支出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按合同第十一条“补偿原则及给付标准”的约定给付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