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患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与保险责任直接或密切相关的伤残;
10.出于治疗目的,手术本身必须对被保险人身体组织、器官或肢体进行破坏所造成的伤残、器官组织缺失或功能障碍;
11.被保险人不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拒绝检查治疗等不配合治疗行为。
在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对于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但对于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我们不退还现金价值。
在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1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对于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我们将于收到下列证明材料后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但对于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我们不退还现金价值。
1.本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发生上述第1项至第1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或治疗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伤残的,且伤残程度符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等级项目之一的,保险公司按该标准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赔付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或治疗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0-85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