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兴顺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意外保障产品,提供因交通意外导致的身故、伤残保障,扩展因肺炎导致的身故或伤残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根据您在保险单中载明的选择,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保险单载明的交通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伤残,且伤残程度符合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等级项目之一的,我们按该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以第一百八十日当日的身体伤残程度作为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的依据。

因不同交通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同一处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的,我们按照伤残等级程度较严重的一项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因不同交通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体不同部位伤残的,我们分别给付各次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保险单载明的交通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向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在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我们已依本合同向被保险人给付过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两项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保险单载明的交通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伤残,且伤残程度符合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等级项目之一的,保险公司按该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以第一百八十日当日的身体伤残程度作为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的依据。 因不同交通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同一处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的,保险公司按照伤残等级程度较严重的一项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因不同交通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体不同部位伤残的,保险公司分别给付各次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保险单载明的交通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向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在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前,保险公司已依合同向被保险人给付过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两项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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