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福运连年(B 款)年金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65周岁
投保年龄
15年
投保年限
属于投资理财保障产品,约定时间可领取年金、特别生存金、满期金,还有身故保障,投保人因意外导致身故、高残可豁免保费。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特别生存金

从本合同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第六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此期间每到一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以下约定的特别生存金给付比例与首期保险费的乘积,向特别生存金受益人给付特别生存金。约定的特别生存金给付比例如下:

1.若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特别生存金给付比例为18%;

2.若交费方式为三年交,特别生存金给付比例为50%;

3.若交费方式为五年交或十年交,特别生存金给付比例为100%。

 

三、年金

从本合同第七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保险单满期日的前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此期间每到一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以下约定的年金给付比例与首期保险费的乘积,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约定的年金给付比例如下:

1.若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年金给付比例为6%;

2.若交费方式为三年交,年金给付比例为24%;

3.若交费方式为五年交,年金给付比例为32%;

4.若交费方式为十年交,年金给付比例为65%。

 

四、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单满期日,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发生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当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投保人身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2.投保人身故时年龄已满18周岁但未满61周岁。

 

六、投保人意外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发生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当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本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确定投保人高度残疾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2.投保人高度残疾时年龄已满18周岁但未满61周岁。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特别生存金 从合同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第六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此期间每到一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的特别生存金给付比例与首期保险费的乘积,向特别生存金受益人给付特别生存金。约定的特别生存金给付比例如下: 1.若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特别生存金给付比例为18%; 2.若交费方式为三年交,特别生存金给付比例为50%; 3.若交费方式为五年交或十年交,特别生存金给付比例为100%。
年金 从合同第七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保险单满期日的前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此期间每到一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的年金给付比例与首期保险费的乘积,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约定的年金给付比例如下: 1.若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年金给付比例为6%; 2.若交费方式为三年交,年金给付比例为24%; 3.若交费方式为五年交,年金给付比例为32%; 4.若交费方式为十年交,年金给付比例为65%。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保险单满期日,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发生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当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投保人身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2.投保人身故时年龄已满18周岁但未满61周岁。
投保人意外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发生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当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确定投保人高度残疾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2.投保人高度残疾时年龄已满18周岁但未满61周岁。
责任免除

一、在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若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第3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于收到下列证明材料后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1.本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本合同生效后,因下列情形导致投保人身故或本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

 

1.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投保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投保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投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投保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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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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