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鑫玺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个人
投保范围
0-50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投资理财保障产品,约定时间可领取年金、养老金、祝寿金,还有身故保障,投保人因意外导致身故、高残可豁免保费。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年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我们按以下约定的年金给付比例与首期保险费的乘积,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约定的年金给付比例如下:

1、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年金给付比例为20%;

2、交费方式为三年交,年金给付比例为60%;

3、交费方式为五年交、十年交或二十年交,年金给付比例为100%。

从本合同第六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60周岁保险单周年日(不含)期间,若被保险人每到一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

 

三、养老金

从被保险人60周岁保险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期间,若被保险人每到一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向养老金受益人给付养老金。

首次给付的养老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第二次及以后每年给付的养老金为上一年给付的养老金加上基本保险金额的5%。

 

四、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80周岁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我们将按您已交保险费向祝寿金受益人给付祝寿金,祝寿金的支付以1次为限。

 

五、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投保人身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2、投保人身故时未满60周岁。

 

六、投保人意外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投保人高度残疾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2、投保人高度残疾时未满60周岁。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年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的年金给付比例与首期保险费的乘积,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约定的年金给付比例如下: 1、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年金给付比例为20%; 2、交费方式为三年交,年金给付比例为60%; 3、交费方式为五年交、十年交或二十年交,年金给付比例为100%。 从合同第六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60周岁保险单周年日(不含)期间,若被保险人每到一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
养老金 从被保险人60周岁保险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期间,若被保险人每到一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向养老金受益人给付养老金。 首次给付的养老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第二次及以后每年给付的养老金为上一年给付的养老金加上基本保险金额的5%。
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80周岁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保险公司将按您已交保险费向祝寿金受益人给付祝寿金,祝寿金的支付以1次为限。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投保人身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2、投保人身故时未满60周岁。
投保人意外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投保人高度残疾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2、投保人高度残疾时未满60周岁。
责任免除

一、在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若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于收到下列证明材料后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1.本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因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和故意伤害以及发生上述第一款第2、5、6、7项情形导致投保人身故或本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5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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