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或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发生手术意外,并自该意外伤害或手术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或手术意外导致被保险人身体伤残的,且伤残程度符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等级项目之一的,我们按该标准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赔付金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两项保险责任均终止。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或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发生手术意外,并自该意外伤害或手术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或手术意外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累计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向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对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两项保险责任均终止。
2.连带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连带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连带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连带被保险人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连带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连带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对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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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1.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或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发生手术意外,并自该意外伤害或手术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或手术意外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累计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向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两项保险责任均终止。 2.连带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连带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连带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载明的连带被保险人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连带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连带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或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发生手术意外,并自该意外伤害或手术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或手术意外导致被保险人身体伤残的,且伤残程度符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等级项目之一的,保险公司按该标准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赔付金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两项保险责任均终止。 |
一、在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意外伤残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两项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与保险责任直接或密切相关的伤残;
9.出于治疗目的,手术本身必须对被保险人身体组织、器官或肢体进行破坏所造成的残疾、器官组织缺失或功能障碍;
10.被保险人或其亲属拒绝或未按要求配合检查、治疗;
11.被保险人或其亲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的行为。
二、在下列情形下连带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连带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
1.本条第一款所约定的我们对被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投保人对连带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的其他监护人对连带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遗弃;
4.被保险人引产或流产。
在发生上述第一款第1项或第二款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及连带被保险人全部身故,本合同终止。对于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我们向被保险人及连带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但对于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我们不退还现金价值。
在发生上述第一款第2项至第11项或第二款第3、4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及连带被保险人全部身故,本合同终止。对于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我们将于收到下列证明材料后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但对于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我们不退还现金价值。
1.本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