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安鑫禧年金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65周岁
投保年龄
15/20年
投保年限
属于投资理财保障产品,第5年起可领取年金,满期可领取满期金,还有身故保障,投保人因意外身故或身体高残可豁免保费。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年金

从本合同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一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首期年金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之后每年给付的年金在上一年度给付的年金基础上再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的10%。

 

三、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单满期日,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投保人身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2.投保人身故时年龄已满18周岁但未满61周岁。

 

五、投保人意外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投保人高度残疾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2.投保人高度残疾时年龄已满18周岁但未满61周岁。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年金 从合同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一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首期年金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之后每年给付的年金在上一年度给付的年金基础上再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的10%。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保险单满期日,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投保人身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2.投保人身故时年龄已满18周岁但未满61周岁。
投保人意外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投保人高度残疾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2.投保人高度残疾时年龄已满18周岁但未满61周岁。
责任免除

一、在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若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于收到下列证明材料后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1.本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因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和故意伤害以及发生上述第一款第2、5、6、7项情形导致投保人身故或本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5/20年

免费获取 3份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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