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真爱守护两全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提供高度残疾、身故以及满期保险金给付。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我们按本合同以及《光大永明附加真爱守护重大疾病保险》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05%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以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我们按该保险单年度末本合同及《光大永明附加真爱守护重大疾病保险》附加合同现金价值之和,与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相比较数额较大的,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一次性全额领取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也可以选择逐月领取高度残疾保险金的二十四分之一,共计领取二十四次。开始逐月领取保险金时,本合同的高度残疾保险责任即行终止,本合同的附加合同也同时终止。若在逐月领取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过程中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在扣除已给付的高度残疾保险金后,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剩余的高度残疾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以及《光大永明附加真爱守护重大疾病保险》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0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该保险单年度末本合同及《光大永明附加真爱守护重大疾病保险》附加合同现金价值之和,与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相比较数额较大的,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特别提示您:若被保险人在身体高度残疾后身故,我们仅承担高度残疾保险责任。


三、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满期日,我们按已交的本合同以及《光大永明附加真爱守护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费的120%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我们按合 同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05%给付高度残疾保 险金,合同终止。 若因意外事故或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天以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 疾,我们按该保险单年度末合同现金价值之 和,与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相比较数额较大的,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若因意外事故或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天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 按该保险单年度末合同现金价值之和,与 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相比较数额较大的,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生存至合同满期日,我们按已交的合同保险费的120%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在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或自残,但被保险人自杀或自残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在上述情形下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止。除法律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我们将于收到下列证明材料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

1.本合同;
2.您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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