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专属于驾驶员投保,短期保障一年,保障因意外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与支付方式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被保险人条件

凡持有合法有效机动车辆驾驶证的驾驶员,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在持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对应准驾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意外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身故的,合同终止。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我们已依本合同向被保险人 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在持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对应准驾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意外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身体伤残,且伤残程度符合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等级项目之一的,我们按该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产品描述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在持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对应准驾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意外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身故的,合同终止。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在持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对应准驾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意外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身体伤残,且伤残程度符合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等级项目之一的,我们按该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责任免除

在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发生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自杀或自残,但被保险人自杀或自残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


5. 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6. 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或相关的内、外科手术;


7.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8.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9.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10.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1.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12.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与保险责任直接或密切相关的伤残;


13. 被保险人猝死,或因疾病、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14.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在上述情形下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对于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我们将于收到相关材料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但对于已给付过保险金的,我们不退还现金价值。

在上述情形下被保险人伤残,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伤残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意外身故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残、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未遵医嘱等;因精神疾患等导致的意外;猝死或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等导致的伤害;接受整容手术或相关的内、外科手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本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与保险责任直接或密切相关的伤残;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光大永明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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