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贡任: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一的,我们按该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 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 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我们已依本合同向被保险人 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事故起180天内导致伤残,且伤残符合合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等级项目之一,我们按伤残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在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发生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伤残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残、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未遵医嘱等;因精神疾患等导致的意外;猝死或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等导致的伤害;接受整容手术或相关的内、外科手术;乘坐非公共民用航班班机;通过机场安全检查门后而又退出安全检查门;在本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与保险责任直接或密切相关的伤残;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