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按保险单账户价值的10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我们累计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最高不超过保监会规定的当地未成年人最高死亡保险金额。
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提到的保险单账户价值是以被保险人身故日期的下一个评估基准日计算的保险单账户价值。被保险人的身故时间以死亡证明上载明的身故时间为准。
二、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满期日,本合同终止。我们将以该日后下一个评估基准日计算的保险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按保险单账户价值的10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本合同满期日,本合同终止。将以该日后下一个评估基准日计算的保险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 |
保险期间:5年
投保人年龄:18周岁 至 65周岁
被保险人年龄: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保险费交纳:趸交,一次交清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本条所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终止。除法律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我们将于收到下列证明
材料后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后下一个评估基准日的保险单账户价值净值:
1. 本合同;
2. 您的身份证明。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保单账户价值 x 105% |
满期金 |
保单账户价值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