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关爱终生综合疾病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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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
保障达六种,终生永相伴 六次给付多,健康保障高 晚年有所依,生活有所靠 |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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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含本日)一百八十天内,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 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时,我们返还您累计为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复效情况下仅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交保 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终止。 (一)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 病,且申请理赔时仍然生存的,我们按照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达到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条件时,我们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日起《光大水明关爱 终生综合疾病保险》的未来各期保险费。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确诊符合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一周年后,经初次确诊与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 险金疾病,所属组(依照重大疾病分组)不同组别中任意一种重大疾病,且确诊日在被保险人年满76周岁之 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76周岁生日之前), 我们按照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额度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确诊符合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一周年后,经初次确诊与我们给付前两次重大疾 病保险金疾病,所属组(依照重大疾病分组)不同组别中任意一种重大疾病,且确诊日在被保险人年满76 周岁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76周岁生日之 前),我们按照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额度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轻症大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含本日)一百八十天内,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大 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时,我们无息返还您累计为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复效情况下仅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 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含本日)一百八十天后,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 的轻症大病中的一项或多项,并且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程度时,若被保险人在确 诊日之前未申领重大疾病保险金,且确诊日在被保险人年满76周岁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若保单周 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76周岁生日之前),我们按照以下情形给付轻症大病保险金: (一)首次轻症大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含本日)一百八十天后,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 定的轻症大病,并且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程度时,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Zo}io 向被保险人给付首次轻症大病保险金。 (二)第二次轻症大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确诊符合首次轻症大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一周年后,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与我们给付首 次轻症大病保险金疾病,所属组(依照轻症大病分组)不同组别中任意一种轻症大病,且所患疾病未达到本 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程度时,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Zo%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二次轻症大病保险金。 (三)第三次轻症大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确诊符合第二次轻症大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一周年后,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与我们给付 前两次轻症大病保险金疾病,所属组(依照轻症大病分组)不同组别中任意一种轻症大病,且确诊时所患疾 病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程度时,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Zo%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三次轻症大病保险 金。 |
长期老年护理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含本日)一百八十天内,因初次确诊所患疾病达到本合同约 定的确需长期护理状态时,或因本合同中止期间所患疾病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时,我们返还您累 计为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复效情况下仅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交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的疾病 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且初次达到长期护理状态时已年满六十周岁,我们将自确认被保险人符合 领取长期护理保险金条件之日起(含该日),每个月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本合同保险金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向 被保险人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累计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十年,共计一百二十次。 若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条件时,我们豁免自被保险人达到长期护理状 态之日起《光大水明关爱终生综合疾病保险》的未来各期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领取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期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在扣除已给付的老年长期 护理保险金后,一次性向身故受益人给付未领取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我们首次给付老年长 期护理保险金后发生高度残疾或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在扣 除已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后,一次性向被保险人给付未领取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 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含本日)一百八十天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您 累计为本合同交纳的保险费(复效情况下仅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交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终止。 |
高度残疾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 因疾病导致高度残疾,且申请理赔时仍然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含本日)一百八十天内,因疾病导致高度残疾,我们无息返 还您累计为本合同交纳的保险费(复效情况下仅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交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终止。 |
投保示例 |
刚刚过完35岁生日的王女士,处于人生事业发展与孩子成长的重要时期,自身的健康显得尤为重要。经过悉心挑选,王女士选择了“光大永明关爱终生综合疾病保险”,交费20年,保险金额12万。在王女士的一生中,她将享有的利益演示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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