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因意外在医院门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100元后进行全额赔付,为雇主分担高额的医疗费用
可灵活选择,按职业类别或按月投保
投保范围
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在医院接受治疗,在社会医保范围内,一百元以上部分可得到补偿
(注:以上资料仅供参考,详细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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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需经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本公司对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 百八十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一百元以上部分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医疗保 险金。被保险人意外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本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实际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实际支出的费用。给付 范围包括诊疗费、麻醉费、手术费、抢救费、床位费、药品费、化验费、检查费、护理费、 治疗费、材料费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 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赔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其他组 织或个人取得补偿,本公司仅对剩余的且符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 费用中超过一百元以上的部分给付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身体;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10、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被保险人从事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14、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等)的费用;
15、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先天性疾病住院治疗;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及分娩以及由以上一个或多个原因引起的并发症所发生的住院治疗;
16、被保险人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
17、保险单签发地所在城镇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中不予支付的费用。
投保年龄: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
保险期间:一年或一年以下
缴费方式:一次缴清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医疗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100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从事高危职业等;未遵医嘱等;因精神疾患等导致的意外;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等导致的伤害;矫形、整容、美容等费用;体检、疗养、康复等住院治疗;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自费药品;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