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特定意外事故: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时,或在学校或医院发生火警时,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
其他意外事故: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受其他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高残保险金
特定意外事故: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时,或在学校或医院发生火警时,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体高度残疾项目》中所列一项或一项以上项目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高残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体高度残疾项目》中所列一项或一项以上项目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高残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高残保险金。
其他意外事故: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受其他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体高度残疾项目》中所列一项或一项以上项目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高残保险金额给付高残保险金。
三、意外骨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经定点医疗机构 x 射线证明符合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骨折的,本公司按照《人身保险骨折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向被保险人给付骨折保险金,其金额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骨折保险金额计算。同一骨的骨折给付终身以一次为限。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中所列不同骨的骨折时,本公司将按实际骨折等级给付各骨的骨折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骨折保险金额为限。若同一意外事故导致肢体断离或同一骨的骨折,不论该肢体或该骨发生一处或多处骨折,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骨折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同一骨已存在的或发生过的骨折,本公司将不给付骨折保险金。
四、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本附加合同认定的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经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治疗,本公司对其在此期间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一百元以上部分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每一保险单年度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赔偿,或从个人及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得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的且符合保险单签发地所在城镇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中超过一百元以上的部分给付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时,或在学校或医院发生火警时,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按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按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 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受其他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按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高度残疾保险金 | 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时,或在学校或医院发生火警时,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体高度残疾项目》中所列一项或一项以上项目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按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高残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高残保险金。 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体高度残疾项目》中所列一项或一项以上项目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按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高残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高残保险金。 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受其他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体高度残疾项目》中所列一项或一项以上项目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按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高残保险金额给付高残保险金。 |
意外骨折保险金 | 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经定点医疗机构 x 射线证明符合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骨折的,按照《人身保险骨折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给付骨折保险金,其金额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骨折保险金额计算。同一骨的骨折给付终身以一次为限。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遭受本附加合同认定的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经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治疗,对其在此期间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一百元以上部分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每一保险单年度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
投保示例
65岁的王大爷为自己购买了计 划二,每年交纳保费300元。若王大爷因路滑不慎摔倒造成骨盆非开放性骨折,花费3000元治疗(假定都为社保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王大爷可获得意外 伤害医疗保险金2900元,意外骨折保险金2500元,共计5400元保险金给付。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高残或骨折的,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杀、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件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件的机动交通工具;
4、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5、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7、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整容、其他内外科治疗或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和工作职责以外的飞行活动(含跳伞)。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或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本公司不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
2、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妊娠、流产及分娩;
3、被保险人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
4、被保险人在非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5、保险单签发地所在城镇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中不予支付的费用。
保什么 | 保多少 |
一般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特定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x 2 |
航空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x 3 |
一般意外高残 |
约定保额 |
特定意外高残 | 约定保额 x 2 |
航空意外高残 | 约定保额 x 3 |
意外骨折 | 约定保额 x 人身骨折程度约定比例 |
意外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社会或公费医疗已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 -100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患艾滋病、精神疾患、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整容手术、医疗事故、进行高风险活动、安装购买残疾用具、康复治疗、生活津贴、非指定医疗机构就医、非医保范围内费用、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