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 保障全面:专为老年人设计的意外险,特别提供意外骨折保障
★ 保额灵活:三款计划,保障额度有高有低,可灵活满足不同客户需求
★ 保证续保:提供每5年保证续保,保证续保期间我们不会因客户健康状况而拒保
★ 大病门诊:可报销肾透析、癌症放疗、化疗等大病门诊费用,弥补社保不足
★ 器官移植:对重大器官移植提供额外保障额度,体现人性化关爱
★ 保障延续:发生在合同有效期内并延续到合同到期后30天内的医疗费用,仍可报销
★ 适用广泛:不论是否参加社保均可投保,对社保人群的住院报销比例可高达100%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在扣除【保险金的给付原则】中描述的已获补偿后,对符合保险责任描述的其他费用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限额内按以下比例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参加了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并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中获得了部分补偿的,给付比例为100%;
若被保险人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给付比例为70%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意外事故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三天,则视为同一次住院。
住院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90天后因初次诊断患有的疾病导致住院治疗的,我们将按照给付比例给付被保险人符合下列约定条件的住院费用:
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期间实际发生且符合本附加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之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期间实际发生的但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之内的药品费。
被保险人符合上述条件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我们仍然承担以上各项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每个保险单年度内,住院费用各项保险金的限额见附表一。
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90天后因初次诊断患有的疾病导致住院治疗的,我们将按照给付比例给付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前30天以及住院治疗后30天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实际发生且属于本附加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之内的门急诊费用。
在本附加合同每个保险单年度内,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保险金的限额见附表一
特殊疾病门诊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90天后,因初次诊断患有的疾病导致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部接受肾透析或因恶性肿瘤导致的化疗和放疗的,我们将按给付比例对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且属于本附加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之内的门急诊费用给付特殊疾病门诊费用保险金。
请您特别注意:对同一被保险人,无论投保本产品多少份,我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本项保险的最高限额称为“终身限额”。被保险人的终身限额见附表一。
重大器官移植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90天后,因初次诊断患有的疾病导致接受心脏,肾脏,肝,肺,骨髓,及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的,我们将按给付比例对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期间实际支出且属于本附加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药费和手术费给付重大器官移植保险金。
请您特别注意:器官本身的费用,及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的相应费用不包括在内。
若被保险人依据本合同第六条“住院费用保险金“保险责任已获补偿,我们将扣除已获补偿金额后,给付重大器官移植保险金。
请您特别注意:对同一被保险人,无论投保本产品多少份,我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本项保险的最高限额称为“终身限额”。被保险人的终身限额见附表一。
保障项目 | 说明 |
---|---|
住院费用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90天后因初次诊断患有的疾病导致住院治疗的,我 们将按照给付比例给付被保险人符合下列约定条件的住院费用: 1.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期间实际发生且符合本附加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之内 的住院医疗费用; 2.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期间实际发生的但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之内的药品费。 |
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90天后因初次诊断患有的疾病导致住院治疗的,我 们将按照给付比例给付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前30天以及住院治疗后30天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 而实际发生且属于本附加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之内的门急诊费用。 |
特殊疾病门诊费用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90天后,因初次诊断患有的疾病导致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部接 受肾透析或因恶性肿瘤导致的化疗和放疗的,我们将按给付比例对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且 属于本附加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之内的门急诊费用给付特殊疾病门诊费用保险 金。 |
重大器官移植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90天后,因初次诊断患有的疾病导致接受心脏,肾脏,肝,肺, 骨髓,及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的,我们将按给付比例对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期间实际支出且属于本 附加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药费和手术费给付重大器官移植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被保险人犯罪、拒捕;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件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件的机动交通工具;
被保险人因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人工受精、堕胎、节育、避孕及绝育手术, 以及由以上一个或多个原因引起的并发症,或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海上作业、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等)的费用;
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患精神疾患、心理疾病、职业病、性病;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被诊断,但在投保单上未告知的病症。
保什么 | 保多少 | |
住院费用 | 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 |
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70% | |
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 | 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 (住院前后30天可领取) |
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70% (住院前后30天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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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疾病门诊费用 | 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 |
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70% | |
重大器官移植保险金 | 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已领取住院费用 |
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70%-已领取住院费用 |
注:此产品为医疗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行为、犯罪、拘捕、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体检、疗养、康复治疗等;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等;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等;因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投保前已被诊断,但在投保单上未告知的病症;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