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分别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意外事故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三、烧伤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烧伤,本公司将按所附《烧伤保险金给付表》, 向被保险人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本公司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若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烧伤保险金金额为准;若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烧伤保险金;若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若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四、重要器官切除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一侧肺叶切除、一半及以上肝切除、一个及以上肾脏切除或小肠三分之二以上切除,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本合同保险金额的50%给付保险金,本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同一被保险人的身故、残疾、烧伤及重要器官切除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五、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本合同认定的意外事故或自本合同生效九十天后(续保不受此限)因疾病住院治疗,本公司对其在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但被保险人非手术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的50%为限。
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保险单年度时,本公司承担住院治疗起始日所在保险单年度住院医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三天之内因同一原因重新住院的,视为同一次住院。
实际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保险单签发地所在城镇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实际支出的费用。给付范围包括诊疗费、麻醉费、手术费、抢救费、床位费、药品费、化验费、检查费、护理费、治疗费、材料费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
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得补偿,本公司仅对剩余的且符合保险单签发地所在城镇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按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者,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
意外烧伤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遭受意外事故烧伤,将按所附《烧伤保险金给付表》, 向被保险人给付烧伤保险金。 |
重要器官切除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一侧肺叶切除、一半及以上肝切除、一个及以上肾脏切除或小肠三分之二以上切除,按保险单载明的本合同保险金额的50%给付保险金,本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住院费用保险金 | 因遭受本合同认定的意外事故或自本合同生效九十天后(续保不受此限)因疾病住院治疗,对其在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但非手术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的50%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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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外身故保险金:5万元;
2、意外残疾保险金:最高5万元;
3、意外烧伤保险金:最高5万元;
4、意外重要器官切除保险金:2.5万元;
5、住院医疗保险金:每年累计给付金额以2000元为限。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打架、自杀、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件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件的机动交通工具;
4、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5、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精神失常、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7、被保险人因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其他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终止。除法律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公司按【合同解除权】条款处理。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或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本公司不负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
1、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等)的费用;
2、被保险人患精神病、心理疾病、性病住院;
3、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
4、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
5、投保前已经发现而投保后住院治疗的疾病;
6、被保险人在非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7、保险单签发地所在城镇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中不予支付的费用。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意外残疾 | 约定保额 x 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烧伤 | 约定保额 x 人身烧伤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重要器官切除 | 约定保额 x 50% |
住院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社会或公费医疗已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x 80% (保单生效90日内因疾病住院不承担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艾滋病、精神疾病、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未遵医嘱、进行高风险活动、先天性疾病、矫形整容手术、安装购买残疾用具、体检、康复治疗、投保前已存在疾病、非指定医疗机构就医、非医保范围内费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