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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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乘以给付比例;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给付比例:0-17周岁100%;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
生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的生存金给付比例与首期保险费的乘积,向生存金受益人给付生存金。 约定的生存金给付比例如下: 1.若交费方式为3年交,生存金给付比例为60%; 2.若交费方式为5年交,生存金给付比例为100%。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保险单满期日,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