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出生满30日至13周岁
保障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犹豫期:15天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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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育金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19、20和21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将于该保险单周年日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向大学教育金受益人给付大学教育金。 |
深造教育金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22、23和24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将于该保险单周年日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0%向深造教育金受益人给付深造教育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保险单满期日仍生存,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大学教育金和深造教育金后的余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高度残疾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被确认为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合同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大学教育金和深造教育金后的余额; 2.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