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第1项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合同所约定的各项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且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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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期保险费到期日止,保险公司豁免上述期间内投保人应支付的合同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约定的中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向中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约定的中症疾病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中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约定的中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期保险费到期日止,保险公司豁免上述期间内投保人应支付的合同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 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约定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180日后(不含当日),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约定的且与第一次确诊的重大疾病所属不同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期保险费到期日止,保险公司豁免上述期间内投保人应支付的合同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约定约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约定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18周岁(含)的,保险公司将按约定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且保险公司给付第五项“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中“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该“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5年后,第二次确诊患有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包括约定情况: (1)与首次“恶性肿瘤-重度”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重度”; (2)首次“恶性肿瘤-重度”复发、转移;
(3)经病理检查或影像学检查,显示首次“恶性肿瘤-重度”仍然存在且需继续治疗的。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且同时满足约定责任中“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在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额外向特定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